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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陳世偉相 對 人即受處罰人 統一糖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統一糖菓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9年2 月23日經鈞院98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指派檢查人即羅裕民會計師檢查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確定在案。迄今相對人仍拒絕提供相關帳冊予檢查人,經查相對人之簽證會計師張榕枝,因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由於相對人之簽證會計師確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前科記錄,對照相對人一再不願提供相對人之財務狀況查核,及一再拒絕檢查人到相對人公司實施檢查業務等事實,可知相對人確有犯罪可能涉於其中。今為求順利取得公司業務帳目資料及財產情形以供查核,以及避免相對人銷毀相關資料,影響聲請人提起訴訟之權利,應由法院裁罰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股份之股東,前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99年2 月22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選任羅裕民會計師為檢查人,並於99年3 月29日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上開卷第47頁),故本院選任之檢查人羅裕民會計師,得依法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甚明。相對人雖於100 年10月7 日向本院具狀略稱:係因事後獲悉前述其財務報表簽證會計師張榕枝與羅裕民會計師及其家族成員間結怨甚深,若由羅裕民會計師利用檢查相對人財務帳冊機會,藉故舉發張榕枝簽證不實或挑起訴訟,此反而會使相對人公司無端捲入渠等糾紛內,故應由法院改定檢查人才是,相對人並非拒絕檢查人行使其權利,實係考量公司經營不易,不容耗費人力、時間、物力在無意義之訴訟,或捲入他人間之糾葛內,致公司及股東權益受有損害等語。惟查,本件檢查人羅裕民會計師是否有不適任擔任檢查人之情形乙案,業經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於99年1 月28日會總發自第00000000號函覆表示,本件檢查人羅裕民會計師並無移送懲戒之記錄,且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則本院選任即與法無違。次查,檢查人為求順利檢查被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除於99年6 月28日發函予被檢查公司,請其提供損益表相關資料,並提及檢查人即協助人報酬按月向被檢查公司結算等事宜,遭相對人拒絕,並於99年9 月7 日以存證信函告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茂盛等高級主管,請其備妥相關文件,預計於99年9 月20日至24日當週前往相對人公司施行檢查,仍遭相對人公司員工葉皓凱(任職企畫部經理)於99年9 月13日函知已向鈞院聲請改定檢查人為由拒絕檢查人到場查核,此有檢查人陳報狀及其附件在案可稽(上開卷第52頁至71頁),堪認屬實。相對人徒以檢查人其簽證之會計師有結怨已深、訴訟糾葛等語,實與本件檢查業務顯無相關事由,而確有拒絕檢查情事業如上述,核其所為,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之行為。本院審酌受處罰人自本件選任檢查人確定迄今已逾1 年6 個月,仍為拒絕檢查行為之情節,爰處以2萬元罰鍰。

四、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聲請裁罰
裁判日期: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