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陳篤恭
陳志成相 對 人 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記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姜言馨會計師(通訊地址:臺中市○區○○路○○○ 號5 樓之
2 )為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篤恭、陳志成均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分別為12萬1,910 股、7 萬7,552 股,各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2.2% 、7.75% ,並繼續持有1 年以上。又相對人公司在有營收之情形下,竟長期未分派盈餘及股東紅利,業已損害股東權益,且日前並以工廠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 萬元予第三人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貸款所得款項亦疑遭人侵占,聲請人曾要求相對人公司提供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資料,以查明相對人公司相關資金流向,並俾利聲請人陳篤恭得於民國100 年4 月21日股東會報告公司營業狀況,惟竟遭相對人公司拒絕,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記生復為阻止聲請人陳篤恭以監察人身分查核帳務,於該次股東會中,運用股權優勢改選第三人莊進益擔任監察人,此舉目的,顯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聲請人除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許記生提起侵占等告訴外,為瞭解相對人公司財務情形,並確保相對人公司之利益,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數為100 萬股,而聲請人陳篤恭、陳志成自97年12月起均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分別為12萬1,910 股、7 萬7,552 股,各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12.2% 、7.75%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閱無訛,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要件,應堪認定,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函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由該會推薦會員姜言馨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0 年12月23日會總字第1000587 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姜言馨會計師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姜言馨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