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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章志清

蘇金印任超俊楊雲蛟曾成鑑郭城梁台芳多刀怡京王從興姚盛益蘇心平郭晉廷王國鼎葉阿雲馬以萍胡秀碧游凱宏張簡吉惠吳政儒汪念瑩曹煌賜王素珠呂麗玉程婉芬陳裕昌林志明簡子強呂春梅劉靜樺蔡素梅劉寶珠余源吉靳士忠王良能唐璿杜時珍梁志輝歐陽嘉蔙徐明雲姜守平張學敏吳國季時玉姈劉耀增栗楊秀英張鳳英鄭有策馮王東芽林惠如被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