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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呂美英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3,000 元《即以原告主張兩造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保險事故發生單次、最高額可得各項保險利益之總和為據:(1000×365 )+(1000×180 )+3000+5000+20000 +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日期:201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