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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簡太益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被 告 楊喜玲

楊又捷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 萬 8,010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起訴時現行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日期:20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