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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巫勝雄被 告 楊琇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返還稅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270 元(以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46,024元、契稅36,246元,及沒收被告所繳買賣價款200 萬元之合計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46,024+36,246+2,000,000 =2,082,27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