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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楊婉瑛被 告 佳金軌道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仁輝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3 元{ 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計算:①本金500,000 元;②該筆本金之利息66,667元(以利率5 %計算,自97年5 月8 日起約計至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之100 年1 月8 日止,共2 年又8 個月,即500,000x5%x2又8/12年=66,667 元);③另筆本金192,000 元;④執行費5,53

6 元。以上共計764,203 元(500,000+66,667+192,000+5,536=764,203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