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被 告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7,983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價金美金2 萬2,113元及賠償所失利益美金8萬
400 元之總和為準,而美金則以本件繫屬本院時100 年3 月8 日之臺灣銀行當日收盤時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44 兌算新台幣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