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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泰宇興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豫臨被 告 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