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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沈鳳凱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告 國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兼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8,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