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被 告 戴明煥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周厚文 住同上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昌育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29,600元【即為原告請求確認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總計為30,631,000元(見原告100 年7 月29日陳報狀附表3 所載);建物課稅現值總計為13,698,600元(見卷附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100 年7 月25日桃稅楊房字第1000078547號函所附本件45筆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兩者合計為44,329,600元(30,631,000+13,698,600 =44,329,600),合計金額低於原告之債權額4540萬元,故以前者44,329,6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2,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