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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大享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家正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被 告 林婉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遵守規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