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被 告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9,224元(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之,即以原告請求塗銷4 筆土地所有權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總和計算,因該4 筆土地公告現值之總和為21,749,2
24 元,低於原告之債權本金178,640,617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之:⑴195 地號土地:1662.47平方公尺x5600 元=9,309,832元;⑵195 之1 地號土地:0.62平方公尺x5600 元=3,472元;⑶223 地號土地:2068.62 平方公尺x5600 元=11,584,272 元;⑷223 之1 地號土地:152.08平方公尺x5600 元=851,648元;9,309,832+3,472+11,584,272+851,648=21,749,2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3,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