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陳國仁
李昭德陳慧明陳李秀琴李文達黃冠翰蔡明德劉麗珍林天全高淑菁簡淑鳶兼上列11人訴訟代理人 呂學洋被 告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