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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楊邱漢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

林鈺雄律師被 告 陳淑美

陳阿月陳寶陽陳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佣金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