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支暢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60萬6,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