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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卓賢興被 告 洪元夫

洪文科洪吳玉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即原告之債權額,因原告請求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之標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標的,其價額均已高於原告之債權額,故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較低之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