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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億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素娥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王胡凰妹

王派煥王派通王孆萱即蕭王秀琴王秀蓮王秀菊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 萬5,696 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以該不動產土地部分按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課稅現值計算之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