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萬少林被 告 桃園縣龜山鄉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鴻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