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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陳坤杉被 告 呂福輝

呂欣諭兼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阮翠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3,980 元【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43,980 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3,447,984 元(以189 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98.16平方公尺x17400元=3,447,984元),而因先位聲明之價額高於備位聲明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即3,543,98

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