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4號聲 請 人 吳進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來等人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2年4月15日91年度年度重訴字第236號、93年5月25日92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92年4 月9 日91年度訴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每案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3 案共3,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