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吳克城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具起訴狀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被告返還保險費新臺幣320 萬元(起訴狀未詳明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開金額核定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關於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起訴狀應表明事項,亦應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