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陳觀蘋被 告 邱耀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之出資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