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吳美玉
余譿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588 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