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華簡
華華華何瑞貞被 告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