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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被 告 堃有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9,587 元(即原告主張其得收取第三人即債務人對被告薪津債權金額本金〈不含利息〉、執行費用、取得執行名義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