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呂理社被 告 呂學富
呂學壽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9萬7,273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以該土地現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