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吳克城被 告 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圍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