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賢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志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煇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就請求被告返還標的物,並無適當交易資料可共查核起訴時之價值,經送由專業鑑估人員鑑定,請求返還之標的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25 萬1,800 元,該鑑估結果既由專業建築師評估,不失為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以此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