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彭正桾
彭鉦鑅彭秀娥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璿被 告 陳阿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6,046 元(即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應有部分,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課稅現值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