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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92號原 告 傅志良被 告 傅郁玟兼法定代理人 胡夢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拘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即子女傅郁玟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615 之9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鄭新後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