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257號原 告 張連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被 告 張凱博法定代理人 宋榮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之DNA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裁判案由:撤銷認領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