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73號原 告 鄭隆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世龍等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否認子女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以上合計為8,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