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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 林丘谷

林良弦林丘士吳曉杰鄭毓華林永丘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謨原 告 林永裕被 告 廖金源

鄭邱月娥吳文男吳簡阿杏詹楊秀霞吳水徐定源黃貴蓮辜震南馬文穎邱顯棣趙淑娟許文達徐石福翁麗涓陳中釗簡麗卿詹志忠吳正源黃錦燕陳卉宥(原名:陳芷薇)彭筱芸黃仕丞馬千棻辜中磊馬千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