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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羅自坤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簡元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

5 月31日本院所為100 年度訴更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