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總景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運華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返還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1,42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