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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 告 謝壬癸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黃玉槐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之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66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訴狀上載明被告為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為許主集,惟未表明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之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許主集之住所居,致本院無從合法送達文書,是原告對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之起訴顯於法不合,惟上開事項並非無從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程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