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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 訴 人 葉漢章

蘇郁仁蘇定被上訴人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蔭

樓之2黃淑芬陳福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