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 訴 人 葉漢章
蘇郁仁蘇定被上訴人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蔭
樓之2黃淑芬陳福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