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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 訴 人 程台松被 上訴人 詹福田

號之7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08號解散管理委員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湘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案由:解散管理委員會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