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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陳冠樺訴訟代理人 潘石鰲被 告 鄭素秋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4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鄭垂煌為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竟自98年11月起至99年7 月2 日止,與鄭垂煌在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之租屋處及汽車旅館等地,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被告與鄭垂坤發生婚外情後,復對外宣稱其懷孕而又流產,之後更對鄭垂煌以死相逼並脅迫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除不擇手段一再介入原告家庭,更以言語刺激原告無法懷孕乙事,被告此等行為,造成原告婚姻信任基礎之破壞,更使原告身心遭受重大打擊,並罹患憂鬱症,原告因此無法工作而需長期請假休養。被告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之記載略謂:為免造成更多事端,伊對本案不做任何抗辯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在其與鄭垂煌婚姻關係存續中,明知鄭垂煌為有配偶之人,竟於98年11月起至99年7 月2 日止,與鄭垂煌在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之租屋處及汽車旅館等地,多次發生性行為,原告知悉上情後,身心遭受重大打擊,致罹患憂鬱症,而被告上揭不法行為,經原告提起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5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診斷證明書等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刑事簡易卷宗查明無訛,被告則具狀表示不為任何抗辯,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原告配偶相姦行為既經認定,已如前述,即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令原告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當屬有據。

五、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於罹患憂鬱症前,原擔任專案經理之職務,年薪56萬元,獎金另計,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及投資,而被告為高職畢業,99年度之所得總額為57萬7,297 元,名下有土地1 筆,投資2 筆,財產總額57萬9,240 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請假證明書各1 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4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則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