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吳武墩
謝孫潔美廖明章蔡清鐧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游蕙君被 告 名家皇都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道銀被 告 王星惠原名:王曉.
傅標維洪金龍蕭東華黃錦榮江秀明王新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就吳秀卿部分,原告究係追加當事人,抑或僅表示承當訴訟之意,如欲追加當事人,請提出委任狀,並確認吳秀卿部分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