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吳武墩
謝孫潔美廖明章蔡清鐧吳秀卿被 上訴人 名家皇都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道銀被 上訴人 王星惠(原名:王曉娟)
傅標維洪金龍蕭東華黃錦榮江秀明王新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停車位,經原審送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每個停車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該鑑估結果不失為市場上客觀交易價格,故核定上訴人謝孫潔美、廖明章、蔡清間、吳秀卿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10 萬元(各2個停車位);另上訴人吳武墩單獨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名家皇都公寓管理委員賠償14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從而上訴人謝孫潔美、廖明章、蔡清間、吳秀卿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上訴人吳武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