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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7號上 訴 人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被上訴人 華簡 住臺北市○○區○○街○○巷○ 號1 樓

華華華何瑞貞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97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