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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 告 杜坤源

施慶祥楊文忠被 告 天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游堯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查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日期: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