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 告 賴朱孟淳上列原告與被告侑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案由:返還專利權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