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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原 告 簡徐珍妹

簡秀月簡聞達簡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熺遠被 告 邱顯焜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圖表一所載地號、面積之土地(其坐落位置如附圖所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耕地租約之爭議曾由原告等申請調解,分別經桃園縣八德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及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均未成立,而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處理,有桃園縣政府檢送之租佃爭議調處不成立案全卷及桃園縣政府民國100 年10月28日府地用字第1000442511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3 頁),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簡徐珍妹、簡秀月之被繼承人簡建松前偕原告簡聞達及

簡玉珍,將所有如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100 年12月14日測法字第015700號、101 年1 月20日測法字第001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坐落八德市○○段第193⑴ 、

219 、218 、204⑴ 、217⑴ 、215 、192⑴ 地號及大明段第786⑴ 地號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租予被告,並訂有八湳字第124 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竟於系爭204 、786 地號土地上不自任耕作而建有雞舍、鐵皮建物等建築物而非用於農用,且經原告屢次請求仍置之不理,並致原告遭八德市公所駁回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後被告雖將系爭204 、786 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然仍有系爭78 6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並未刨除。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如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予原告。

三、被告則以:系爭204 、786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業經拆除,水泥地亦已刨除,且該建物於被告父親交予被告時即已存在,況被告就所承租其餘土地均有耕種,並希望能續訂租約。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訂有系爭租約(見本件調解調處卷標示處),就其中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219 、218 、215 地號部分,均為全筆承租,就其他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193 、204 、217 、192 地號及同縣市○○段第786 地號部分,則為部分承租,其租用範圍經本院前往現場履勘,就兩造於現場指出之界線囑託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稽。被告於本件爭議接受調解調處之前,曾於系爭

204 地號上鋪設水泥地面作為雞舍、於系爭786 地號上興建鐵皮房屋經營檳榔攤。

五、兩造之爭點:系爭租約是否因被告就系爭204 地號、786 地號土地有鋪設水泥地面作雞舍使用及以鐵皮房屋經營檳榔攤之行為導致全部無效?論述如下:

㈠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條所謂耕地之租佃,即土地法第

106 條所稱之耕地租用,乃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而言。故耕地租賃,承租人應以耕地供耕作之用。如承租人變更耕作之使用目的,改充耕作以外之使用,即屬不自任耕作。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所謂原定租約無效,係指同一租約無效,或同一租約內租賃多筆耕地,僅對其中一筆或數筆不自任耕作,該租約全部均歸無效,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761 號著有判例可參。

㈡查被告於系爭204 地號上鋪設水泥地面作雞舍使用、於系爭

786 地號上興建鐵皮房屋經營檳榔攤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此等行為顯已違反自任耕作之規定,而被告雖僅就系爭土地中之2 筆未自任耕作,惟依上開說明,系爭租約中全部土地,均因被告對於部分土地未自任耕作之行為租約歸於無效,是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全部,自屬有據。被告辯稱其就其餘土地均有實際耕種,原告應予續訂租約等語,則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因被告在系爭土地上有不自任耕作之情形,兩造間之系爭租約已歸於無效,故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已無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從而,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