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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7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 告 劉隆期被 告 蔡振昌即名門室內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中旬委託被告承攬原告所有、位於桃

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6樓之4 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裝潢修繕工程,兩造同意以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包含室內裝潢、衛浴、大門、油漆、廚具及家具),約定100 年4 月完工,因兩造稍有認識,故未簽訂書面之承攬契約。工程進行中,被告動輒藉故材料漲價等理由要求追加費用,嗣經雙方協議總工程款不超過

200 萬元為限,迄至10 0年5 月6 日止,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合計已達150 萬元,並約定餘款50萬元部分雙方協議於工程完成驗收後一次支付。

㈡兩造原約定於100 年4 月底完工,惟被告未依約完工,兩

造協議延至100 年5 月31日完工,然被告仍未完工,且被告已完工部分之一切裝潢未符所約定一般合理使用之標準,諸如:牆壁毀損處未修補即封木板、漏水處未查明源處,即以水泥封漏、牆面封板亦多處鬆脫、未依約裝設流理臺、鋼筋裸露處未修補、未依約裝設冷氣以及多處木工粗糙等。原告原期以上述房屋為新房,因被告一再遲延工程,亦自知品質低劣,兩造遂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解除系爭房屋裝潢修繕之承攬契約,由被告退出工地,雙方並就尾款50萬元部分同意扣款。而未完工程由原告另找其他裝潢公司完成,惟經估價後,需120 萬元方能解決被告瑕疵工程及未完工程。原告為期圓滿解決向桃園縣政府消保中心提出二次調解申請,惟被告均無意出面解決。

㈢被告既未依約完工且被告已完工之部分有眾多瑕疵,原告

受有下列損害,損失金額合計為1,285,540 元,應由被告賠償:

⒈被告未依約完工,且被告已完工之部分有眾多瑕疵,經

原告委請訴外人彥霖裝潢公司計算完工及修繕已完工之瑕疵所需費用,經計算結果,原告仍需支出修繕費用873,940 元(修繕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費用自應由被告賠償。

⒉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所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需支

付工程款217, 000元,因被告遲未給付,已由原告先行墊付並由廠商將該債權讓予原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費用。

⒊因被告遲延完工並交付房屋,致原告無法遷入系爭房屋

而需支出大樓管理費用,以每月4,420 元、遲延5 個月計算,合計為22,100元,應由被告賠償。

⒋原告支付被告之150 萬元中,已包含冷氣裝修費用,惟

被告僅完成管線埋設,而未安裝冷氣,致原告需另行支出冷氣費用合計172,500 元,此部分之費用應由被告賠償。

㈣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單據,包含原告曾催請被告完成工程及施工瑕疵,亦有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亦得依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施作有諸多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540 元,及自10

0 年5 月3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約定總價金為170 萬元

、後來提高為200 萬元,而原告已支付150 萬元等情並不爭執。惟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7 月2 日書立之合意解除承攬契約,係被告受原告之恐嚇所為。又被告並非為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僅係義務幫原告看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裝潢所需之設計圖,係原告自己選擇,被告僅係按原告提供的模式高度、圖片幫原告找工人施作。

㈡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再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需支付工程

款217,000 元,惟該部分係原告自行發包,並非被告發包。其次,關於冷氣部分(含主機、3 組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共11萬元,被告已將冷氣之管線牽好,惟因原告終止本件契約,故被告無法繼續進行後續安裝冷氣之部分。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於99年10月中旬,委託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

裝潢工程,迄至100 年5 月6 日止,原告已支付被告150萬元一情,有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5 月6 日書立之文書

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被告對於其收受原告交付之150 萬元一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承攬系爭房屋裝潢工程,辯稱:其僅係代原告看系爭房屋之施作情形,並依原告之指示,代其尋找工人施作等語。經查:

⒈觀諸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5 月6 日各自簽名書立之文

書(見本院卷第9 頁),其上記載:「…,乙方(即被告)承諾所有裝修工程將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前完成,餘款(總費用不超過新台幣貳佰萬元)將於所有工程完成驗收後一次支付。」、「備註:1.原工程雙方約訂總價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整(包含空調及傢俱),經追加確定總費用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2.本工程自民國99年10月開始由乙方承包施作,原預計於100 年4 月中旬完工,現承諾所有工程將於100 年5 月31日前完成。」等語。

⒉依原告提出、被告亦不爭執之支付明細所示(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分別於下列時間支付款項予被告:

①99年12月3日:10萬元現金。

②100年1月3日:10萬元現金。

③100年1月20日:30萬元(匯款)。

④100年3月3日:10萬元現金。

⑤100年3月14日:10萬元現金。

⑥100年3月16日:4萬元現金。

⑦100年3月25日:10萬元現金。

⑧100年4月6日:9萬元現金。

⑨100年4月11日:6萬元現金。

⑩100年4月15日:5萬元現金。

⑪100年4月21日:5萬元現金。

⑫100年4月29日:10萬元現金。

⑬100年5月6日:31萬元(匯款)。

綜上,合計150萬元。

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有收受原告支付之150 萬元

,再由伊轉交予下游廠商等語(見本院卷第112 頁),被告復提出施工項目、價格、工程內容等文書(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2頁),證明其施作系爭房屋之工程項目(如附表二所示),依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項目、內容,係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所支出之材料、工資等費用,而就附表二被告實際承作、支出工程費用之內容,亦與原告上開支付報酬之期間、金額並非相合,且就附表二中之木作工程部分(合計998,150 元),被告自陳係由其自行施作,其他工程則係請協力廠商施作完成(見本院卷第62頁),倘被告未受原告委託承攬施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原告自無需定時、定額支付工程費用予被告,由被告轉交予承作廠商。復參以兩造上開

100 年5 月6 日書立文書之內容,再佐以被告所提出附表二之工程施作之內容,並徵諸兩造當事人之真意,應認系爭房屋裝潢工程確係由原告委由被告承攬施作無訛,被告辯稱其並未承攬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云云,核與事實不符,尚無可採。

⒋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原約定於100 年4

月底完工,嗣經合意延至100 年5 月31日前完工,惟被告仍未依約完工,兩造遂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解除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並提出兩造各自簽立之文書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被告否認其有同意解除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辯稱:其係遭原告恐嚇始為簽立云云。惟被告就其遭原告恐嚇始為簽立乙節,未據其主張以實其說,是被告辯稱其遭原告恐嚇始為簽立云云,委無可採。依原告提出上開文書內容所載:「…,後因乙方(即被告)遲延再度承諾於100 年5 月31日前全部完工,所有工程迄今(100 年7 月2 日)尚有多處無法完成(如附件,原告未提出該部分附件),嚴重損害甲方(即原告)權益,雙方協定乙方於100 年

7 月2 日退場並負工程延誤之完全責任,日後由乙方所施作之相關工程品質及保固責任,亦由乙方完全負責。」等語,應認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原告主張兩造合意解除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應屬誤會。從而,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已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終止,應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中具有瑕疵,

一切裝潢未符一般合理使用之標準,例:牆壁毀損處未修補即封木板、漏水處未查明源處,即以水泥封漏、牆面封板亦多處鬆脫、未依約裝設流理臺、鋼筋裸露處未修補、未依約裝設冷氣以及多處木工粗糙等語,並提出照片14幀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8頁),被告則否認上情,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再查:

⒈被告提出附表二之文書,證明其確有施作系爭房屋裝潢

工程並支付已施作完成之費用,而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施作細項既未明確書立,而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中,有何應施作完成而未施作完成、或已施作完成而有瑕疵之工程細項究係為何,是本件工程是否完工、有無瑕疵乙節,係以被告所提之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為據,合先敘明。

⒉觀諸被告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完工項目及支出費用表

,被告已完工所支出之工程費用,合計已達2,071,170元,已逾原告支付工程款150 萬元。另原告復主張,被告尚有施作附表二未載之工程,而該施工部分亦有瑕疵云云,惟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是就被告施工項目內容部分,當以附表二所載之內容為據。

⒊原告主張:被告施作工程具有上開所述瑕疵,經委請訴

外人彥霖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估算應修補及完成後續工程所需費用,合計為873,940 元,並提出裝修工程報價表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經核對原告提出之裝修工程報價表所需施作之工程細項、金額(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工程項目名稱固與附表二被告已完工部分相同(後陽台之南方松牆面及地面拆除重做、長親房之衣櫃修改、神桌及天花板修改),惟被告就上開施工完成部分有何瑕疵而需修補乙節,未據原告舉證證明,另就附表一所示之其他施工項目內容,核與附表二被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項目不同,難認原告提出上開工程報價表所需施作之工程細項,確係因被告上開已完成工程部分有瑕疵而需修繕之部分。原告雖主張被告已完成工程有上開瑕疵,惟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係被告尚未完工前即已合意終止,業如前述,而原告上開所指之瑕疵,均係工程尚未完成、尚待收尾之情形,自難據此即認被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具有瑕疵。此外,原告對於被告已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內容,究係何部分具有瑕疵,瑕疵修補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究竟為何,未據原告再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補所需費用873,940 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又原告既未能具體指出被告已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內容,究係何部分具有瑕疵,則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宋彥霖(即訴外人彥霖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師),證明現場屋況及後續需處理之項目、費用,即無傳喚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⒋原告主張:被告再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中,尚需支付

廠商11萬元(油漆工程)、107,000 元(鋁窗工程),惟被告未予支付而由原告代墊,上開廠商業將此部分之債權讓與原告,是被告應返還此部分之費用合計217,00

0 元予原告等語,並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被告否認上情,辯稱:上開廠商均係由原告自行找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此部分之費用等語。被告陳稱:上開鋁窗費用包含於附件二所示之氣密窗費用(14萬元)內,而油漆工程費用並未納入等語,復依原告提出由鋁窗工程廠商陳建釧於100 年10月20日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中之鋁窗工程價金為147,000 元,被告僅給付其中之4萬元,餘有107,000 元等語,所載鋁窗工程費用核與被告自陳氣密窗費用相仿,惟依附表二所載被告完成工程之費用,已逾原告支付之150 萬元,且該部分之費用註記「工人屋主(即原告)自請」等語,且原告亦自陳上開費用並不包括在已支付被告之150 萬元內(見本院卷第118 頁背面),是應認原告上開支付之鋁窗工程、油漆工程費用,非屬被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費用,此費用既未經原告先行支付予被告,而需由被告支付予下游廠商,係本應由原告支付,是原告予以支付,自無要求被告再行返還之理。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費用合計217,000 元,即乏依據,不應准許。

⒌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完工,致其無法及時入住系爭房

屋,造成需支出管理費合計22,100元(以每月4,420 元、遲延5 個月,即100 年6 月至11月,合計為22,100元),此部分應由被告賠償等語,並提出管理費收據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2頁)。按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臺上第481 號判例、90年度臺上字第772 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支付系爭房屋之大樓管理費,係基於系爭房屋坐落之公寓大廈住戶共同成立之規約所為之繳納,核與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施作有無瑕疵無涉,是原告繳納此部分之管理費,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完工之事實,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⒍原告主張:其已支付被告裝設冷氣之相關費用,惟被告

僅將管線安裝完成,而未裝設冷氣,致其需另行支付此部分之費用合計172,500 元,是被告應賠償此部分之費用,並提出報價單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觀諸被告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已完工之工程項目,並未包括冷氣主機費用,而原告主張其已支付之150 萬元中,已包括冷氣主機費用之事實,並未據此舉證以實其說,是難認原告已支付之150 萬元中,已包括冷氣之主機費用。

而被告應施作完成之工程中,既未包括裝設冷氣主機,則原告自不能據此主張被告未完工而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況原告尚未實際支付此部分之費用,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亦屬無理,應予駁回。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兩造間系爭房屋裝潢

工程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285,540 元,及自100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湘鈴附表:

┌──────┬─────────────────────────────┬─────────────────────────────┐│ │ 附 表 一 │ 附 表 二 ││ ├─────────────────────────────┼─────────────────────────────┤│ │原告主張被告已完工但有瑕疵,需委請訴外人彥霖室內裝修工程有│ 被告辯稱其已完成施工項目及支出之工程費用 ││ │限公司修補瑕疵之項目、費用 │ ││ ├───────────────────────┬─────┼──────────────────────┬──────┤│ │品名 │金額 │品名 │金額 │├──────┼───────────────────────┼─────┼──────────────────────┼──────┤│泥作工程 │17樓大門門斗收邊填縫修補 │7,500 元 │紅磚(材料)、水泥(材料)、細沙13米填縫土 │39,050元 ││ ├───────────────────────┼─────┼──────────────────────┼──────┤│ │17樓浴缸台面及門斗收補 │18,000元 │粉光吊工(含砌磚)工資 │41,500元 ││ ├───────────────────────┼─────┼──────────────────────┼──────┤│ │16樓大門門斗收邊填縫修補 │7,500元 │17樓水泥刨平工資 │5,000元 ││ ├───────────────────────┼─────┼──────────────────────┼──────┤│ │16浴缸台面及門斗收編填縫修補 │12,000元 │貼壁磚代工工資 │33,000元 ││ ├───────────────────────┼─────┼──────────────────────┼──────┤│ │16樓前陽台地面貼磚/ 不含磁磚 │15,750元 │做浴缸代工工資 │11,200元 ││ ├───────────────────────┼─────┼──────────────────────┼──────┤│ │16樓前陽台外窗邊框修補/ 抿石子 │21,000元 │冠軍磁磚材料費 │160,000 元 ││ ├───────────────────────┼─────┼──────────────────────┼──────┤│ │小計: │81,750元 │鋪地磚代工工資 │30,000元 ││ │ │ ├──────────────────────┼──────┤│ │ │ │浴缸保溫材料費 │6,370元 ││ │ │ ├──────────────────────┼──────┤│ │ │ │砂不足(材料)、水泥(材料) │4,700元 ││ │ │ ├──────────────────────┼──────┤│ │ │ │小計 │276,820元 │├──────┼───────────────────────┼─────┼──────────────────────┼──────┤│大理石工程 │17樓大理石台面/ 電視矮櫃臺面 │42,000元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玄關 大門 │3,500元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公共浴室 │1,800元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主臥浴室 │1,800 元 │ │ ││ ├───────────────────────┼─────┼──────────────────────┼──────┤│ │17樓大理石台面/ 主臥浴室 │12,000元 │ │ ││ ├───────────────────────┼─────┼──────────────────────┼──────┤│ │16樓大理石門檻/ 玄關 大門 │4,500元 │ │ ││ ├───────────────────────┼─────┼──────────────────────┼──────┤│ │16樓大理石門檻/ 公共浴室 │1,800 元 │ │ ││ ├───────────────────────┼─────┼──────────────────────┼──────┤│ │16樓大理石台面/ 公共浴室 │21,000元 │ │ ││ ├───────────────────────┼─────┼──────────────────────┼──────┤│ │小計: │97,400元 │ │ │├──────┼───────────────────────┼─────┼──────────────────────┼──────┤│鋁窗及大門工│17樓百頁換氣窗 80*000 0000×2(窗) │9,000元 │ │ ││程 ├───────────────────────┼─────┼──────────────────────┼──────┤│ │17樓鍛造門 100*210/單門 │36,600元 │ │ ││ ├───────────────────────┼─────┼──────────────────────┼──────┤│ │16樓鍛造門 130*210/子母門 │49,900元 │ │ ││ ├───────────────────────┼─────┼──────────────────────┼──────┤│ │小計: │95,500元 │ │ │├──────┼───────────────────────┼─────┼──────────────────────┼──────┤│水電工程 │17樓吧台水槽 │2,500元 │外包 │190,000元 ││ ├───────────────────────┼─────┼──────────────────────┼──────┤│ │17樓台面龍頭 │3,800元 │水電衛生配備、燈具 │95,000元 ││ ├───────────────────────┼─────┼──────────────────────┼──────┤│ │17樓水槽安裝及配管 │4,000元 │ │ ││ ├───────────────────────┼─────┼──────────────────────┼──────┤│ │17樓浴櫃排水管安裝及配管/主臥室 │4,000元 │ │ ││ ├───────────────────────┼─────┼──────────────────────┼──────┤│ │16樓電視牆迴路配線 │12,000元 │ │ ││ ├───────────────────────┼─────┼──────────────────────┼──────┤│ │小計 │26,300元 │ │ │├───┬──┼─┬─────────────────────┼─────┼──────────────────────┼──────┤│木作工│17樓│儲│推拉門上軌及門檻、修改 │9,500元 │ │ ││程 │ │藏├─────────────────────┼─────┼──────────────────────┼──────┤│ │ │室│固定層版結構加強 │8,000元 │ │ ││ │ ├─┼─────────────────────┼─────┼──────────────────────┼──────┤│ │ │客│冷氣封板、修改 │5,000元 │17樓客廳臥舖櫃 │32,000元 ││ │ │廳├─────────────────────┼─────┼──────────────────────┼──────┤│ │ │ │吧台造型牆側面及後面、修改 │14,000元 │17樓客廳沙發區上下櫃 │21,000元 ││ │ │ ├─────────────────────┼─────┼──────────────────────┼──────┤│ │ │ │吧台台面修改 │25,200元 │17樓客廳浴室區收納櫃 │13,500元 ││ │ │ ├─────────────────────┼─────┼──────────────────────┼──────┤│ │ │ │工作台面挖水槽口 │3,000元 │17樓客廳電視櫃 │25,000元 ││ │ │ ├─────────────────────┼─────┼──────────────────────┼──────┤│ │ │ │浴室天花板 重做 │6,750元 │17樓客廳電視牆文化石 │25,000元 ││ │ ├─┼─────────────────────┼─────┼──────────────────────┼──────┤│ │ │主│木作床頭牆 拆除 │4,500元 │17樓主臥更衣室 │80,000元 ││ │ │臥├─────────────────────┼─────┼──────────────────────┼──────┤│ │ │室│造型床頭牆 │37,500元 │17樓主臥浴室入口置物櫃 │28,000元 ││ │ │ ├─────────────────────┼─────┼──────────────────────┼──────┤│ │ │ │電視牆結構加強 │4,500 元 │17樓主臥整容閱讀櫃臺 │22,500元 ││ │ │ ├─────────────────────┼─────┼──────────────────────┼──────┤│ │ │ │衣櫃木皮修改及五金配件安裝 │28,000元 │17樓主臥床區五斗櫃 │23,750元 ││ │ │ ├─────────────────────┼─────┼──────────────────────┼──────┤│ │ │ │鏡台框邊修改 │3,000元 │17樓主臥床頭櫃 │7,000元 ││ │ │ ├─────────────────────┼─────┼──────────────────────┼──────┤│ │ │ │ │ │17樓主臥電視櫃 │15,000元 ││ │ │ ├─────────────────────┼─────┼──────────────────────┼──────┤│ │ │ │ │ │17樓主臥壁板 │26,000元 ││ │ │ ├─────────────────────┼─────┼──────────────────────┼──────┤│ │ │ │ │ │17樓主臥包壁內置物櫃 │21,000元 ││ │ │ ├─────────────────────┼─────┼──────────────────────┼──────┤│ │ │ │ │ │17樓主臥浴室臉盆櫃 │12,000元 ││ ├──┼─┼─────────────────────┼─────┼──────────────────────┼──────┤│ │16樓│玄│玄關櫃木皮修改及五金配件更換 │12,500元 │ │ ││ │ │關├─────────────────────┼─────┼──────────────────────┼──────┤│ │ │ │對講機移機工程/不含主機 │7,500元 │ │ ││ │ │ ├─────────────────────┼─────┼──────────────────────┼──────┤│ │ │ │造型壁面牆/對講機 │5,400元 │ │ ││ │ │ ├─────────────────────┼─────┼──────────────────────┼──────┤│ │ │ │神桌及天花板 修改 │18,000元 │ │ ││ │ ├─┴─────────────────────┼─────┼──────────────────────┼──────┤│ │ │工作室:架高地板及收納門片修改 │18,000元 │17樓書房書櫃 │39,000元 ││ │ ├───────────────────────┼─────┼──────────────────────┼──────┤│ │ │ │ │17樓書房多用書桌 │17,500元 ││ │ ├───────────────────────┼─────┼──────────────────────┼──────┤│ │ │ │ │17樓書房底牆開放書架 │8,000元 ││ │ ├───────────────────────┼─────┼──────────────────────┼──────┤│ │ │ │ │17樓書房隔間書櫃 │9,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陽台:南方松牆面及地面拆除重做/ 後陽台 │96,000元 │ │ ││ │ ├───────────────────────┼─────┼──────────────────────┼──────┤│ │ │長親房:衣櫃修改 │24,000元 │ │ ││ │ ├─┬─────────────────────┼─────┼──────────────────────┼──────┤│ │ │客│電視牆拆除重做 │48,000元 │16樓客廳電視櫃 │33,000元 ││ │ │廳├─────────────────────┼─────┼──────────────────────┼──────┤│ │ │ │沙發側牆拆除重做 │16,800元 │16樓客廳隔間櫃 │10,000元 ││ │ │ ├─────────────────────┼─────┼──────────────────────┼──────┤│ │ │ │ │ │16樓沙發美壁 │12,000元 ││ │ ├─┴─────────────────────┼─────┼──────────────────────┼──────┤│ │ │浴室:浴櫃修改 │10,000元 │ │ ││ ├──┼───────────────────────┼─────┼──────────────────────┼──────┤│ │ │ │ │16、17樓造型天花板 │204,000元 ││ ├──┼───────────────────────┼─────┼──────────────────────┼──────┤│ │ │ │ │16、17樓包樑修飾部分 │20,000元 ││ ├──┼───────────────────────┼─────┼──────────────────────┼──────┤│ │ │ │ │17樓料理吧台 │37,500元 ││ ├──┼───────────────────────┼─────┼──────────────────────┼──────┤│ │ │ │ │17樓吧台內水槽櫃 │13,500元 ││ ├──┼───────────────────────┼─────┼──────────────────────┼──────┤│ │ │ │ │17樓小孩房壁板 │30,000元 ││ ├──┼───────────────────────┼─────┼──────────────────────┼──────┤│ │ │ │ │17樓小孩房收納櫃 │8,000元 ││ ├──┼───────────────────────┼─────┼──────────────────────┼──────┤│ │ │ │ │16樓玄關鞋櫃 │20,000元 ││ ├──┼───────────────────────┼─────┼──────────────────────┼──────┤│ │ │ │ │16樓走道收納櫃 │40,000元 ││ ├──┼───────────────────────┼─────┼──────────────────────┼──────┤│ │ │ │ │16樓神桌櫃 18000 │18,000元 ││ ├──┼───────────────────────┼─────┼──────────────────────┼──────┤│ │ │ │ │16樓起居室架高地板 │15,000元 ││ ├──┼───────────────────────┼─────┼──────────────────────┼──────┤│ │ │ │ │16樓起居室拉門含框 │25,500元 ││ ├──┼───────────────────────┼─────┼──────────────────────┼──────┤│ │ │ │ │16樓起居室平台櫃 │15,000元 ││ ├──┼───────────────────────┼─────┼──────────────────────┼──────┤│ │ │ │ │16樓孝親房地板 │20,000元 ││ ├──┼───────────────────────┼─────┼──────────────────────┼──────┤│ │ │ │ │16樓孝親房衣櫃 │20,000元 ││ ├──┼───────────────────────┼─────┼──────────────────────┼──────┤│ │ │ │ │16樓孝親房收納櫃 │6,400元 ││ ├──┼───────────────────────┼─────┼──────────────────────┼──────┤│ │ │ │ │16樓後陽台南方松 │25,000元 ││ ├──┼───────────────────────┼─────┼──────────────────────┼──────┤│ │ │小計 │405,150 │小計: │998,150元 │├───┴──┼───────────────────────┼─────┼──────────────────────┼──────┤│玻璃工程 │烤漆玻璃/玄關邀櫃 │13,950元 │ │ │├──────┼───────────────────────┼─────┼──────────────────────┼──────┤│廚具工程 │防潮低甲荃木芯版桶身及水晶門版:上櫃及下櫃 │51,720元 │ │ ││ ├─┬─────────────────────┼─────┼──────────────────────┼──────┤│ │加│櫻花隱式油煙機-3500 │7,910元 │ │ ││ │電├─────────────────────┼─────┼──────────────────────┼──────┤│ │器│櫻花二口玻璃瓦斯爐2511G │8,750元 │ │ ││ │配├─────────────────────┼─────┼──────────────────────┼──────┤│ │備│不鏽鋼造型單口水槽840 │3,010元 │ │ ││ │ ├─────────────────────┼─────┼──────────────────────┼──────┤│ │ │不鏽鋼鵝頸台面龍頭 │3,010 元 │ │ ││ │ ├─────────────────────┼─────┼──────────────────────┼──────┤│ │ │櫻花烘碗機7560 │7,245元 │ │ ││ ├─┼─────────────────────┼─────┼──────────────────────┼──────┤│ │配│90cm抽屜大拉藍 │2,770元 │ │ ││ │件├─────────────────────┼─────┼──────────────────────┼──────┤│ │部│30cm側拉籃 │2,450元 │ │ ││ │分│ │ │ │ ││ ├─┼─────────────────────┼─────┼──────────────────────┼──────┤│ │廚│抗菌人造石檯面 │29,325元 │ │ ││ │具├─────────────────────┼─────┼──────────────────────┼──────┤│ │檯│水槽下坎開口 │700元 │ │ ││ │面│ │ │ │ ││ ├─┴─────────────────────┼─────┼──────────────────────┼──────┤│ │小計 │116,890 元│ │ │├──────┼───────────────────────┼─────┼──────────────────────┼──────┤│清潔工程 │完工粗清、細清 │37,000元 │ │ │├──────┼───────────────────────┼─────┼──────────────────────┼──────┤│拆除工程 │ │ │拆除工(含購買垃圾袋) │24,700元 │├──────┼───────────────────────┼─────┼──────────────────────┼──────┤│ │ │ │臨時粗工(擁磚、搬運砂石廢料) │23,900元 │├──────┼───────────────────────┼─────┼──────────────────────┼──────┤│ │ │ │清運車資 │32,600元 │├──────┼───────────────────────┼─────┼──────────────────────┼──────┤│其他 │ │ │鐵工(搭白鐵屋頂)、外包 │80,000元 │├──────┼───────────────────────┼─────┼──────────────────────┼──────┤│ │ │ │室內木地板(含樓梯) │130,000元 │├──────┼───────────────────────┼─────┼──────────────────────┼──────┤│ │ │ │室內窗簾、壁紙、木紋塑膠地板 │80,000元 │├──────┼───────────────────────┼─────┼──────────────────────┼──────┤│ │ │ │氣密窗、外包(工人屋主自請) │140,000元 │├──────┼───────────────────────┼─────┼──────────────────────┼──────┤│合計 │ │873,940元 │ │2,071,170 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