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台北新領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被 上訴人 張敏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6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雖係表明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效,然其之目的在於確認伊因上揭區分有人會議決議選任伊擔任上訴人管理委員之議案有效,亦即伊與上訴人確有委任關係之存在。又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此與單純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