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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 告 簡銘月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複 代理 人 詹淳淇律師被 告 龜山鄉半嶺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生訴訟代理人 廖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案由:撤銷大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