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 告 簡銘月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複 代理 人 詹淳淇律師被 告 龜山鄉半嶺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生訴訟代理人 廖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